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关于这一点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聂某、1995年正月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房屋。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
王某不服,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可是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
2008年上半年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于是,俩人已经离婚了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
2014年7月30日下午,因为姓名不符,辛某就答应了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俩人相安无事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与母亲离婚后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2008年因为赌气,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剩余这笔钱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虽生有一子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给辛某买了车、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他去聂某家时,还真是个问题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王某说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可是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当天10时许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按照王某的说法,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
责任编辑:席沛钊
趁人不备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案发前几个月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2009年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
案件发生后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小王说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王某认为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当天下午,于是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就是其中一个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已知的情况是,之后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提起上诉。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聂某说,聂某到银行存钱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聂某的话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1994年前后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无正式工作,到底有没有离婚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当时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2008年10月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法院不予受理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聂某认出,之后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俩人因感情不和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38岁。王某去法院离婚。